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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6588天前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详细划分了不同类型二手房转让时缴税扣除标准。通知还明确了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新规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通知》“头条”即明确,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通知》指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通知》划定了可以扣减的合理税费范围。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由于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差异较大,房主在购房时的税费负担不一,《通知》将房屋类型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五大类,并具体规定了每一类的税费扣除标准。
    例如,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通知》重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证网)
    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突然现身,明令8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8号文”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前必须完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一并办理;税务机关暂无条件设置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
  “108号文”对二类房产交易开设宽松通道: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个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同时,纳税起征点前置到以购房合同为准。
  “108号文”界定了“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为转让收入。并明确了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五类房产的原值。对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108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凭有效证明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