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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游戏规则临近 寿险利润或提前兑现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5391天前 | 9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在2009年年报实现。临近年底,保险业的调整也在加速。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发布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后,由于具体细则未发布,保险业内调整一直没有明确。不过11月以来,保监会召集保险公司的高管开会进行讨论,相关细节慢慢显露。

  “旧的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费用是当期提取,收入未来实现,新会计准则有利于收入的提前实现,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缓解盈利压力。”金盛人寿首席投资官郭晋鲁告诉记者。

  根据保监会今年年初的解释,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三项会计政策: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第一项涉及保费计算方式,主要原则是投连险和万能险等险种的收入分为保险存款和保费收入两部分,即投资部分的保费可能不计入保费收入而计入存款负债。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这两家公司H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经常比内地A股报表中保费低,就是因为H股报表中保费界定相对清晰,而A股报表中投资部分保费则计入保费收入。

  不过目前具体的比例以及分拆标准还没有最终公布,但由于保障性险种不存在此种问题,因此保险业内普遍认为新会计准则会鼓励保险业内发展保障性期缴等特点的险种。

  第二项关于保单获得成本的变化,则被业内认为争议最大。海康人寿总经理博瑞德告诉记者,由于保单的获取成本主要发生在首年,如果佣金等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的话,就会影响当期利润。据了解,之前业内认为国内会和国际接轨进行成本递延,而现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则被认为会“变相”鼓励保险公司发展趸缴保单(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因此第一项和第二项存在某种抵消效应。

  而第三项关于准备金评估标准则被认为是目前影响最大的领域。保险的责任准备金的构成包括预收保费、费用、保险利息及分红特别储备和万能平滑储备,最后一种又是主要组成部分,其余额由投资收益和评估利率的差距决定。

  目前,保险业执行的是按照不超过2.5%的评估利率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少,留存利润就越多。1999年前,国内的评估利率一般是6.5%左右,一些投资型险种的结算利率则可能高达10%,但随后由于进入减息周期,投资收益可能年化只有4%,形成了利差损保单;而另一方面,国内近几年的评估利率一般降为2.5%,但投资收益却可能高达6%~7%,形成利差益保单,也导致2008年以来一些投资型产品的结算利率走高。

  值得注意的是,后两项储备的余额由投资收益减去结算成本决定,并且只能用作储备,即保险公司在近几年的利差益保单中,即使取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多余的部分仍然要进入储备,形成经营成本,降低公司的当期净资产和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中表示,将基于“最佳估计原则”的准备金评估标准,根据参加保监会会议的保险人士透露,计提责任准备金所参照的评估利率水平会比照国债的收益水平,可能达到4%~5%,这将使利差益类险种的准备金余额降低,增厚当期利润。

  国内只有中国平安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的存量利差损保单较多会形成利空,大部分保险公司将受益第三项政策的调整,金盛人寿首席投资官郭晋鲁认为,这会使中小保险公司的盈利周期提前,投资保险公司股东的压力也会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