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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五)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5679天前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五、定金。关于定金,大家需注意以下内容:(1)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2)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4)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六、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比较懒,没有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个合同权利转让就是无效的。除非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是无权撤销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的。如果债务人能够抗辩原债权人(即让与人),那么他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抗辩新债权人(即受让人)。
   
二十七、合同义务转移。不管债务人是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还是将合同的义务部分转让给债务人,都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比较懒或者债务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没有这样做的话,那么将会产生如下后果:(1)该债务转让行为无效;(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承担不履行(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十八、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部分)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另外,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2)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不得转让;(3)该类转让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4)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主张抵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十九、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想交付合同标的物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实在没有办法,债务人便将该合同标的物交给了提存机关,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并终止了合同,这就是提存。在合同标的物提存之后,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否则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的继承人与监护人)。提存期间,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但同时,提存费用也要由债权人负担。在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出现这种情况时,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今日习题
1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正确的表述有(      )

A.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

B.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

D.当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过大,二者可以并用,但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应等于实际损失



答案地址:

http://bbs.dongao.com/viewthread.php?tid=744992&page=1&extra=page%3D1

                    合同法律制度(六)

三十一、买卖合同大家在复习买卖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
买受人怠于通知出卖人其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视为其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4.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5.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7.
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9.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
            10.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十二、租赁合同大家在复习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5.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7.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租人赔偿。
            8.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人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十三、承揽合同大家在复习承揽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如果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